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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建筑壽命與設計使用年限的關系
發布時間:2015-07-02
近年來,建筑壽命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有人認為,我國的建筑壽命僅為30年,建筑“短命”原因是設計標準不高。有人提出,住宅設計使用年限應與土地出讓年限一致,甚至建議提高到100年,減少因建了拆、拆了建所造成的資源浪費,以及建材生產所產生的排放等。對這些認識和建議,從標準制定角度,并以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為時間節點,談點個人看法。 建筑壽命一般要高于設計使用年限
建筑壽命是指建筑物從建成使用直至最終廢棄拆除的全部時間。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按照標準規定,建筑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要進行“體檢”,通過鑒定給出繼續使用、維修加固后使用和拆除的意見。正常情況下,建筑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絕大部分可繼續使用。對個別有問題的,可通過大修加固后繼續使用。如法國埃菲爾鐵塔當初作為世博臨時建筑,設計年限僅為2年,但通過維護,現已經110多年了。
基于以上考慮,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沒有必要與土地出讓年限—致,即從50年提高到70年。直接按70年設計,70年后由于土地原因又無法繼續使用而被拆除,從經濟上考慮是不合算的。
建筑“短命”不是標準不高造成的
建筑“短命”是指壽命低于設計使用年限,即沒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就被拆除了,而不是標準規定的設計年限不高。社會上對我國建筑壽命為30年的說法,也是對已拆除建筑的統計,并不是所有建筑的實際使用年限,不代表所有建筑都“短命”。目前,已達到或接近50年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大部分仍在使用。
造成部分建筑“短命”的原因,一是外力破壞。如天災(罕遇的地震、洪水、臺風等)、人禍(爆炸、撞擊、火災等)。二是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影響。如三峽庫區建設帶來的移民搬遷。三是隨著經濟發展,城市功能、布局定位已不符合要求,需要對城市規劃進行正常調整。四是管理不力。如盲目拆遷,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五是“先天不足”。如工程設計存在缺陷,施工質量低劣等。
確定建筑設計使用年限所考慮的因素
設計使用年限是以概率理論為基礎,根據可能發生的風、雪等與時間有關的可變荷載,材料性能隨時間的變化和環境影響,工程建設初始投資,建筑的使用情況,以及維修加固成本等因素而綜合考慮的。
從建筑設計功能的預見性、土地重新整理的經濟性、城市規劃建設的穩定性,以及減少“短命”建筑數量等方面考慮,一些建筑學家認為30年設計使用年限較為合理。但從資源節約、減少排放、減少建筑垃圾等方面考慮,設計使用年限越長越好。如從50年提高到100年,僅增加建筑結構成本20%~30%,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十分明顯。
我國標準對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的規定,主要是參照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目前,標準將設計使用年限劃分為5年、 25年、50年、100年四檔。其中普通房屋為50年,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建筑為100年,與國際標準《結構可靠性總原則》ISO 2394:1998和歐洲標準《結構設計基礎》EN1990:2002完全一致,從過去多年實際情況看,是相對合理的。
能否提高住宅設計使用年限
標準規定的四檔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實際上是給出了四檔“荷載”取值。在住宅項目設計時,標準規定的是不低于50年,也就是說,可以按更高標準進行設計,具體年限由業主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關于提高標準對住宅設計使用年限的最低規定,如到100年,在技術上沒有問題,關鍵是能否做到正常情況下不被提前拆除,要?重研究,否則會造成更大浪費。
一是建筑設計要足夠超前。要考慮近百年后人們的生活方式和習慣,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等建筑功能、格局,以及舒適性等要保證能滿足實際需求、
二是城市規劃要足夠穩定。規劃設計要足夠超前,對經濟社會發展,區域經濟結構及布局,要有更長遠的預見性;規劃和建設管理要更加嚴格,不能大拆大建。
三是工程質量要可靠。不僅要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施工現場,還要盡量使用更好更耐久的建筑材料,更不能出現“瘦身鋼筋”和“豆腐渣”工程。
四是裝修管理要嚴格。在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內,客觀上需要更換老化管線、破舊門窗和地面等。在20年左右就要進行一次的裝修過程中,要保證不對結構造成破壞。
五是土地使用年限要提高。目前的居住用地使用年限是70年,百年建筑應首先取得百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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